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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投资公司法_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旨在规范投资公司的组织及其所从事的活动。这一法案设定了投资公司行业的标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确保投资者了解购买和持有证券所面临的风险来保护投资者。

根据该法案,投资公司在首次出售股票时,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其投资目标、投资政策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并在此后定期进行更新。此外,投资公司还必须告知投资者有关其结构和运营的信息。

该法案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签署成法,与1940年投资顾问法一并制定。这两部法律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的监管权力。

主要内容

  •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投资公司的成立及其活动。
  • 该法案的实施和监管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
  • 寻求避免法案产品义务和要求的公司可能符合豁免资格。
  • 法案是在1929年股市崩盘及随后的大萧条后由罗斯福总统签署的,旨在保护投资者。
  •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复杂化,该法案经历了多次修改。

理解1940年投资公司法

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条款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施和监管。该法律定义了投资公司的责任和要求,以及任何公开交易的投资产品的要求,如开放式共同基金、封闭式共同基金和单位投资信托。该法案主要针对公开交易的零售投资产品。

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制定是为在1929年股市崩盘后,建立和整合一个更加稳定的金融市场监管框架。这是监管投资公司及其投资产品的主要法律。尽管1933年证券法也因应股市崩盘而制定,但它更侧重于增强投资者的透明度,而1940年投资公司法则主要关注零售投资产品的监管框架。

该法案详述了美国投资公司在提供和维护投资产品证券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规定。其中包括对文件提交、服务费、财务披露及投资公司的信托责任的要求。

该法案还为某些关联人与承销商的交易、会计方法、记录保存要求、审计要求,以及证券如何分发、赎回和回购、投资政策的变更及在欺诈或违反信托责任时的措施等提供了监管。

重要提示: 1940年投资公司法在重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退休储蓄,因为共同基金是401(k)等退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它还为不同类型的分类投资公司设定了具体指导方针,并包含管理产品(如单位投资信托、开放式共同基金、封闭式共同基金等)的规则条款。

定义投资公司

该法案还定义了什么 qualifies as an “investment company”。寻求避免法案产品义务和要求的公司可能符合豁免资格。例如,某些对冲基金有时符合法案定义的“投资公司”,但可以通过申请第3(c)(1)或第3(c)(7)条款的豁免来规避法案的要求。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在向公众市场提供其证券之前,必须向SEC注册。该法案还列出了投资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必须采取的步骤。

公司根据其希望管理和发行给投资公众的产品类型或产品范围注册成不同类别。在美国,投资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根据联邦证券法分类):共同基金/开放式管理投资公司;单位投资信托(UIT);以及封闭式基金/封闭式管理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的要求基于其分类及其产品供给。

多德-弗兰克法案及部分废除

在大衰退后,奥巴马总统于2010年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这是一项极大的立法,导致新的政府机构得以创建,以监督该法案的不同方面,从而涵盖整个美国金融系统。该法案影响了多个领域,包括“消费者保护、交易限制、信用评级、金融产品、公司治理和透明度”。

多德-弗兰克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影响要大于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然而,对冲基金也受到多德-弗兰克的影响。

根据投资公司法,对冲基金不需要注册,这让对冲基金在其交易活动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多德-弗兰克为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设立了新的注册规则,要求它们向SEC注册并根据其规模遵守某些披露要求。

为什么要通过1940年投资公司法?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在1929年股市崩盘及随后的大萧条之后制定的,旨在保护投资者并为美国的金融市场带来更大的稳定性。

1940年法案下什么构成投资公司?

法案将投资公司定义为“一个发行人,从事或提议从事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交易证券的业务,并且拥有或提议获取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40%的‘投资证券’”。

哪些公司符合豁免资格?

根据公司结构、活动以及规模的不同,各类公司可以符合豁免资格,包括仅提供经济建议而不涉及证券的公司、某些子公司及投资者少于100人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如何影响金融监管?

该法案影响了许多投资公司的注册及要求,收紧了金融监管,使SEC拥有更大的权力来监督金融市场。它创建了保护投资者的规则,并要求投资公司披露某些信息。根据该法案,金融监管变得更加健全。

总结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在大萧条之后由FDR签署的,因为许多个人和家庭失去了所有的积蓄。该法案的目的是赋予SEC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权,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并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该法案的核心目的始终是保护投资者。随着金融市场在几十年间的演变,1940年投资公司法也随之变化,但其基本目的始终未变。